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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台南訊】

2010.02.19 02:20 am

台南市某公司歐先生問:員工分紅應如何課稅?

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:員工分紅配股所得之股票交付日在98年12月31日以前者,仍能享有按面額10元課稅的優惠,時價超過面額10元部分,如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,則另外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,課徵基本稅額,但今(99)年起改按實價課稅,以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。

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員工分紅配股按面額課稅的規定,將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。99年1月1日起,企業辦理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者,應在交付股票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以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。由於員工分紅配股所得將改按實價課稅,因此不再適用最低稅負制規定,取得員工分紅配股收入者,應全數併入一般個人綜合所得,按累進稅率計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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