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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 2009/12/24

奢侈稅傾向比照最低稅負制模式單獨立法,豪宅、汽車、珠寶等八大類高價消費品入列,並採持有與買賣的雙軌課稅制,稅目涵蓋房屋稅、地價稅、牌照稅、貨物稅等奢侈消費特別稅,高價消費者稅負將倍增。

財政部長李述德強調,奢侈稅目前仍在研究階段,由於涉及修法,明(99)年絕對來不及開徵。

財政部昨(23)日與學者就奢侈消費課稅進行會商,受託研究的學者原本提出八大高消費品,應在「持有期」及「買賣階段」擇一分別課稅,昨天會中討論認為,奢侈稅需明確課稅對象與課徵目的,應考慮比照最低稅負制,另立特別法,名稱暫定為「奢侈消費特別稅」,持有與買賣時都要加重課稅。

參與昨天會議的學者認為,奢侈稅的課稅對象是5%的最高所得者,不是全體消費大眾。因此,另立特別法可以收到「目標明確」、「奢侈課稅項目增刪容易」等好處。

預定將被納入奢侈消費課稅的貨物共有八項,包括單價每坪100萬元以上的毫宅(或總價8,000萬元)、售價200萬元以上(或排氣量逾3,000cc)純屬私人使用的汽車、重型機車,以及私人飛機、遊艇、單價20萬元以上的金飾、手錶與珠寶。

昨天的會議後,擬議開徵的奢侈稅,共有三種建議開徵方式, 第一種是在持有期間連續課稅,例如毫宅在持有五到十年內,房屋稅及地價稅都會加重最高二倍。第二種則是在買賣時一次徵收,之後不再課稅,以單價20萬元以上的珠寶為例,稅率暫訂在10%到20%之間。

新增的第三種課稅方式,則是採取買賣時一次課稅,以及持有期間連續課稅的雙軌制,稅負較前述二種為重。

擬議中的課徵作法,以豪宅為例,學者建議「豪宅」定義可以起造算起十年或20年內的「新豪宅」為限,符合新豪宅條件者,買賣時要繳納具奢侈稅性質的契稅附加稅;持有時(如十年或20年)還要再繳納具奢侈稅性質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的附加稅。高消費者取得或持有高價奢侈品,稅負最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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