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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邱金蘭、蘇秀慧/台北報導】

金管會保險局26日表示,將配合消保會,訂定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審閱期間,要求保險公司銷售保單時,必須提供保險契約內容,讓保戶有三天審閱期。

保險局表示,關於消保會日前通過的「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定型化契約條款範本」草案,金管會將會配合辦理。

依據消保法第11條之1,要求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,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。

因此,消保會日前通過傳統型個人壽保險的審閱期間至少三天,金管會將依消保會決議,在審閱期間要求保險公司提供保戶擬投保的全部契約條款,供其審閱。

由於審閱期的實施,涉及保險實務運作,金管會已洽相關業者積極研擬配套措施。

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表示,金管會跟消保會沒有不同調,會依消保法第11條之1規定,提供保戶審閱期,審閱期間,保險公司會提供全部的保險契約內容。除了這次新增的三天審閱期間外,保險契約目前還有十天的契約撤銷期間,保戶可以藉此保障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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